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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者不能随意解除合同

发布者:文厚成|时间:2018年08月31日|576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情简介:2017年2月16日,原告彭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一份《门面房转让合同》,合同约定将甲方(被告)将位于浉河区××路与化工路交叉口楼房一楼陆号房壹间门面房(约90平方米)转让给乙方(原告),用于经营面点。乙方向甲方支付门面转让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(该费用包含门面的剩余租金、装修、装饰、空调、货架等设备),原房屋租期2017年4月30日截止,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,由乙方与房东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。乙方知晓该门面房可能面临拆迁的现状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40000元,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。后双方因为该房屋面临拆迁而被告没有告知产生纠纷 。

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,接受委托后,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,具体理由由以下几点:1、在房屋转租行为发生后,本案的原告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。在出租人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,原告(××)无权请求返还门面转让费、装修费、材料费等费用。被告(××)转租房屋的行为,事后已得到出租人的追认,房屋转租行为依法有效。原告自己也承认,原告并不反对房屋转租,同意其继续经营,只是由于拆迁原因暂不同意签书面合同,所以房屋转租行为依法有效。2、关于转租房屋可能面临拆迁,被告已在门面房转让合同中明确告知,原告对此事先完全知晓,被告并不存在任何欺瞒。

判决结果: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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